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社立保字第010号
申请人杜炳毅,男,26岁。
被申请人叶建平,男,53岁。
被申请人马吉汉,男,53岁。
被申请人南阳金秋置业有限公司唐庄项目。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任经理职务。
申请人杜炳毅与被申请人叶建平等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杜炳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社旗县唐庄镇工业南路02、03、04、05、06、07、08、09、10号九套房产,共计2350平方米予以保全。并以社旗县麦迪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社旗县城郊乡长江路南侧、顺和路北侧土地证号为社G国用(2013)第06-108号土地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叶建平、马吉汉、南阳金秋置业有限公司唐庄项目开发的位于社旗县唐庄镇工业南路02、03、04、05、06、07、08、09、10号九套房产,共计2350平方米予以查封。同时对社旗县麦迪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社旗县城郊乡长江路南侧、顺和路北侧土地证号为社G国用(2013)第06-108号土地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枫林
审判员 申莹萍
审判员 江 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