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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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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平诉范海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范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冯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范某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