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846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冯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