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107号 原告姚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郭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