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77号 原告代某,女,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戚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代某诉戚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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