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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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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 原告付海波,平舆县人。 被告孟某,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少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海波,平舆县人。

被告孟某,平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波被告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59.5元,由原告付海波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