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刘秋红,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恩,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爱叶,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红诉被告王恩、张爱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秋红负担。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