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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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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红诉王恩、张爱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刘秋红,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恩,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爱叶,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21号

原告刘秋红,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王恩,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张爱叶,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红诉被告王恩、张爱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秋红负担。

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