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38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崔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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