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169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毅 审 判 员 杨雅军 人民陪审员 万留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