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0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陈蕃路37号。 被告申某某,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乡王寨村委王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