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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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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霞诉申利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0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陈蕃路37号。 被告申某某,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乡王寨村委王寨。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01号

原告陈某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陈蕃路37号。

被告申某某,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万金店乡王寨村委王寨。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魏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