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审判员 杨雅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