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娜诉被告张超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12日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62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

审判员  杨雅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