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975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刘某已,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杨雅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