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24号 原告刘某某,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