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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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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滑万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甘某甲,女,1978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12月8日生。 原告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甲及其委托

(2012)滑万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甘某甲,女,1978年3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12月8日生。

原告甘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某甲诉称:2000年,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因被告经常酗酒闹事,和别人吵架打架,并且对原告非打即骂,已到无可救药的程度,曾打伤原告,原告也被逼喝过农药,原告和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甲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甘某甲和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王某乙2000年9月22日生,婚生次子王某丙2005年9月27日生,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因双方吵架,被告将原告打伤,2008年冬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服农药,后被治愈。自2008年冬天原告服农药被治愈后,原告就一直居住在娘家。2009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因故撤诉。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及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明一份、滑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复印件一份、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原告出庭证人甘某乙、裴某某、祁某某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甲和被告王某甲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08年冬因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服农药被治愈后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原告2009年曾起诉要求离婚,撤诉后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为宜,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王某丙,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个人财产及分割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甘某甲和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婚生次子王某丙由原告甘某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