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乔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滑万民初字第3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7年8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甲,女,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012)滑万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某某,男,1967年8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甲,女,1967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宏志、被告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久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腊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典礼仪式,次年登记结婚,女儿赵某乙于1990年出生,儿子赵某丙于2006年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般。后来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琐事的增多,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升级,冷战、吵架成了家常便饭,双方一直聚少离多。更难以容忍的是被告的猜疑心特别严重,令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使夫妻生活雪上加霜。2009年2月,在与被告大吵一架后,对夫妻和家庭生活已完全失去信心的原告不得不开始了在外颠沛流离的生活,从那时起我与被告再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任何联系。综上,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赵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乔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同属一个村,自小就认识,一起长大。结婚后,夫妻双方志同道合,夫妻恩爱,没有吵过架。生活不算富裕但很温馨,自从有了女儿和儿子后,生活更是甜蜜幸福,原被告都以幸福美满的家庭为目标,辛勤劳作、努力赚钱。我们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没有任何矛盾,不存在可以离婚的任何法定情形,夫妻恩爱生活二三十年了,大孩子已二十多岁了,原告如不撤回一时糊涂的起诉,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对其进行教育,让我们一家人继续幸福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甲同属一个村的村民,二人1986年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婚后,女儿赵某乙于1991年3月16日出生,儿子赵某丙于2006年2月6日出生,现都随被告生活。2001年建瓦房三间、原告、被告和女儿三人共有责任田5.1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根据庭审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和被告乔某甲同属一个村,从小认识,并且结婚已经二十多年,2006年2月6日还有了儿子,说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和被告乔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