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滑万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朱某某,女,1973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韩广全,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甲,男,1973年10月20日生。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

(2012)滑万民初字第158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思明、韩广全,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73年10月20日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广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全听媒人和父母之言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9月21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杨某乙,200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杨某丙,本来婚后有一男孩一女孩应该是幸福的家庭,可被告对原告及其孩子不管不问,稍不如意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多次劝被告,可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分割共同财产;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甲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名叫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叫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吵架于2011年10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有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1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户名杨某甲)1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杨某甲已结婚近10年,并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方面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杨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