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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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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滑万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8月29日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

(2012)滑万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8月29日生。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多、结婚仓促,且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三个月双方便开始分居,至今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婚前物品归原告所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媒人介绍订婚,2008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典礼仪式,2009年2月14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麦收后,被告骑摩托带原告回原告娘家的路上,二人发生争执,自此以后原告便住在娘家至今,其间被告再没有与原告联系过。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牛某某与郭某某结婚证书1份,村委会证明1份,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双方从2009年麦收后开始分居,分居已满两年,且分居期间被告没有联系过原告,说明被告郭某某与原告牛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在被告家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迎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