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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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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玉美与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林茂,职务:村主任。 原告路玉美诉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玉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君、被告滑县桑村乡

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林茂,职务:村主任。

原告路玉美诉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年1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玉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素君、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林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玉美诉称: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委会在高进保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以及其前届村委会期间,用于村委会的开支原告先行垫付了部分钱,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共计人民币6622.22元的欠条一份,当时被告承诺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欠款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付欠款及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622.22元及利息33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应将欠条交给会计,由会计将欠款记录在账,会计再将账目转交给村委会,但原告一直没有将欠条交给会计下账,原来的会计也没有向本届新村委会班子交账。当时原告也是村委会成员,明知应该交账,但没有交,被告也不知原告是什么想法。1996年前村会计是高思海,原告所诉的该欠款,必须通过正常账目程序偿还,每年算账时,原告也没有交欠条算账。且原告在职时的前一届村委会班子的欠账都没有还,至今已经历三任村委会班子了,没有还肯定有原因,如果账目程序合法,被告肯定不会欠,故被告不负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路玉美曾是桑村乡高齐邱村委会成员之一,原告家经营一小商店。原告提供的证据加盖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款清单一份,内容为“老班欠款1673.12元、二保班欠款4524.50元、玉美参观道口开会生活费424.60元,总计6622.22元”,并称该欠款为1981年至1996年期间,两届村委会在原告家经营的小商店购买物品,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6197.62元;以及在1995年4月份,原告去道口参加会议、培训等事宜,原告垫付生活费人民币424.6元;但该清单上没有出具人签名和出具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从1981年至今,桑村乡高齐邱村委会成员先后更换了三届,在1996年桑村乡高齐邱村委会换届时成立了清账小组,原告没有提交欠条算账,且原告一直没有经过村委会会计提交欠款清单下账。被告对原告所称的欠款以及证据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加盖被告公章的欠款清单一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路玉美曾经在滑县桑村乡高齐邱村村民委员会任职,对村委会换届以及村委会欠款清帐程序应该清楚,原告所称的欠款时间横跨二三十年已更换三届村委会成员,一直没有向村委会会计提交欠据清帐,且提供的证据上没有出具人署名以及出具日期,没有欠款事由及详细清单,也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提出异议。原告的诉请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玉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路玉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迎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