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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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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12月16日生。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广平、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1996年腊月

被告王某甲,男,1975年12月16日生。

原告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广平、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1996年腊月经人介绍,原被告同居生活,1997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1998年8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无事生非、好吃懒做、寻衅滋事、借酒疯殴打原告,2000年底,被告与人打架,致人重伤,2010年被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5年,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忘,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首先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部分不属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1991年就已经同居生活了,2013年春节前原告到监狱来看望被告时,还说让被告好好改造,还等着被告出来好好生活。其次,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不反对,离婚不离婚都可以,被告欠原告和女儿的太多了,如果判决离婚的话,最好是在被告出狱前一个月内再判决,那样的话被告可以更好的照顾女儿,判决早了的话,被告怕没有人照顾女儿,被告在狱中坚持好好改造,努力争取减刑的机会提前出狱。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甲在一起打工时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1998年8月2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现在职业教育中心上学,赵某乙明确表示被告出狱后随被告生活。2000年,被告王某甲殴打他人,致使他人重伤,2010年5月,被告王某甲自首后被依法逮捕,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5年,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1份、赵某乙出庭证言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和被告王某甲虽系自由恋爱,但因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对其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赵某乙现已超10周岁,明确表示被告出狱后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出狱前赵某乙的生活费用等由原告承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甲和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被告王某甲出狱前赵某乙的生活费用等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睢明合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