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51号
原告徐书亮,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范县。
被告张洋发(张洋法),男,汉族,约46岁,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亮与被告张洋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亮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洋发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书亮撤回对张洋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书亮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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