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书亮与被告张洋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51号 原告徐书亮,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范县。 被告张洋发(张洋法),男,汉族,约46岁,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亮与被告张洋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亮于2015年9月22日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范民小字第00051号

原告徐书亮,男,汉族,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范县。

被告张洋发(张洋法),男,汉族,约46岁,住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书亮与被告张洋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书亮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洋发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书亮撤回对张洋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书亮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