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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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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礼与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礼,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礼,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邓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出庭、调解、和解、签署法律文书。

上诉人杜学礼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学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波、被上诉人北京博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4月18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博识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的推广(招生)工作。被授权方发布的任何招生宣传信息,须经授权方审核书面确认。被授权方不得以授权方名义从事本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本授权期限:自2006年3月28日至2009年3月27日”。2007年11月12日,博识公司(甲方)与三门峡中专成教部(乙方)签订“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授权服务中心协议”,载明:“1.5本项目服务标志:指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从事本项目所使用的本项目的名称、Logo及本项目所需的教具、教材、教学软件、管理软件、CRM管理平台、多媒体课程、录音、录像及其他载体中使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标志和标识。2.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约定授权期限内,甲方在授权区域内无权授权第三方开展本项目和/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项目授权。2.1.4甲方授权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开展本项目的期限为两年,自2008年1月30日至2010年1月29日止。如果乙方在授权期限内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2.1.6在授权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甲方未收到续约申请,则甲方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约并按照相关退出程序进行退约工作。2.2.5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届满,和/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甲方授权其使用的”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服务标志和运营管理文件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确保该等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服务标志和运营管理文件完好无损。同时,乙方亦应在其自费聘请的当地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销毁其届时持有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宣传资料、教材教具及其他以任何载体保存的任何文件,并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原件交付给甲方。5.1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授权期限内前期费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授权期限内各项费用共计叁万伍仟元整。5.1.1项目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项目保证金贰仟元。5.1.2宣传基金:全国宣传基金用于本项目品牌宣传。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全国宣传基金叁仟元,作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期间的全国宣传基金。5.1.3管理费:管理费是本项目的权利金、技术支付费和年度课程管理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叁万元,作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月29日期间的管理费。5.2自2009年1月30日至2010年1月29日(第二年)授权期限内各项费用。乙方应于2009年1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自2009年1月30日至2010年1月29日授权期限内各项费用共计叁万叁仟元(包含宣传基金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中专成教部向博识公司先后缴纳了第一年的费用35000元和第二年的费用33000元。

2009年8月份,杜学礼向三门峡中专成教部缴纳了6万元左右,以清华少年项目对外招生,使用博识公司的教具、教材、教学软件等,同时也自行通过网络向该公司购买教学产品。博识公司向三门峡中专成教部两年的授权期限届满后,三门峡中专成教部和杜学礼均没有继续与博识公司签订授权服务协议,但杜学礼依然继续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名义对外招生,使用博识公司的教具、教材、教学软件等进行教学。2009年4月15日,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再次为博识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兹授权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范围内进行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的推广(招生)工作。被授权方发布的招生宣传信息,需经授权方审核书面确认。被授权方不得以授权方名义从事本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本授权期限:自2009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7日”。由于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与教育研究院工作职责调整,2010年1月1日,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重新向博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北京数字博识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华少年科学素养培训项目的推广(招生)工作。被授权方不得以授权方名义从事授权范围之外的活动。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博识公司得知杜学礼在没有经过其授权使用清华少年项目对外招生后,于2014年9月25日在三门峡日报上刊登声明,称:“河南省三门峡市区授权服务中心(黄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建业新天地银座11楼)系清华少年科学家项目在三门峡市区唯一指定授权机构”。2014年11月14日,博识公司委托律师李文静到三门峡调查此事,李文静在韶关出差,从韶关坐火车到三门峡(车票663元),于2014年11月16日离开三门峡到北京(车票418.5元)。期间居住在三门峡时代粤海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住宿费560元,支付交通费35元。2014年12月17日,博识公司委托律师李文静从北京到三门峡办理诉讼手续,支付来回交通费835元,住宿费810元。博识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三门峡日报上刊登声明,称:“位于三门峡市文明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市直综合楼531室的三门峡华旗文化教育机构未经我单位的合法授权,非法以清华少年科学家项目的名义进行招生及教学,其行为已严重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利,目前,我公司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博识公司要求杜学礼:1、停止以清华少年项目名义的招生、教学、宣传等侵权行为;2、停止使用清华少年项目的教材、教具、教学软件等教学产品;3、在三门峡市有影响的报纸等媒体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4、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5、赔偿其本案的律师费及差旅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