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1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万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野鹿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万石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