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晋中福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122号商铺。机构代码:67449734-0。 法定代表人范福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晋中福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60005121358448、3060005121358449出票人均为林州市天骄车桥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林州市畅达铁路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均为晋中福英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安阳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中福英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 蓉 审判员 周钊华 审判员 纪静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