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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与张桂义、张淑娜、赵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2)滑万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 住所地:滑县万古镇东万古村。 负责人:仝飞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俊波,男,1964年10月1日生。 被告张桂义,男,1954年1月16日生。 被告张淑娜,女,1981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

(2012)滑万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

住所地:滑县万古镇东万古村。

负责人:仝飞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俊波,男,1964年10月1日生。

被告张桂义,男,1954年1月16日生。

被告张淑娜,女,1981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献之,男,1963年1月21日生。

被告赵子玲,女,1977年3月10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诉被告张桂义、张淑娜、赵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的其委托代理人袁俊波,被告张桂义、张淑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献之、赵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以下简称万古信用社)诉称:2011年4月19日被告张桂义从原告处贷款本金50000元,并有张淑娜、赵子玲作担保,后经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桂义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仅从万古信用社经办员江涛手里接过7000元现金。被告签过借款合同后,万古信用社经办员江涛将合同贷款的50000元当场汇入他本人卡上20000多元,又汇入郭松柏卡上20000多元,余下的7000元转交给被告。原告贷款违约,是被告不能如期还款的结果,原告经办员违规操作,导致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原告应该支付违约金43000元给被告。总之,原告方违规操作,致使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贷款,被告也是受害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淑娜辩称: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对张桂义的保证借款合同,在被告张桂义贷款逾期数月期间,原告没有向被告张淑娜发放过催款通知单。原告要求被告张淑娜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赵子玲答辩意见同被告张淑娜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被告张桂义由被告张淑娜、赵子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万古信用社借款5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18日,月利率为9.81‰,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2011年4月19日万古信用社转账到被告张桂义的账户上50000元,当天被告张桂义取出44150元。被告张桂义借款后,付息至2012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下欠借款50000元本息被告至今未能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万古信用社提交的2011年4月19日张桂义的借款申请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张淑娜和赵子玲的借款担保承诺书、2011年4月19日转账50000元到张桂义账户的存款凭条、2011年4月19日张桂义取款44150元的取款凭条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11年4月19日被告张桂义由被告张淑娜、赵子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原告万古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后,付息至2012年1月31日,下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桂义作为借款人应该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淑娜、赵子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桂义、张淑娜、赵子玲对自己的辩称主张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桂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古信用社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自2012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张淑娜、赵子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桂义、张淑娜、赵子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睢明合

审判员  李国勇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