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6号 委托代理人周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树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玲。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树芬、陈翔、陈玉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已经和被上诉人周树芬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