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2746号 委托代理人崔国华,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彩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恒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王国彩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彩已经和被上诉人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国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国彩负担。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彭立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