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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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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朋飞与被上诉人霍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朋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伟伟。 上诉人马朋飞因与被上诉人霍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朋飞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伟伟。

上诉人马朋飞因与被上诉人霍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朋飞以与被上诉人霍伟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朋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朋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朋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