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3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伟伟。 上诉人马朋飞因与被上诉人霍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菜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朋飞以与被上诉人霍伟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朋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朋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朋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