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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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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小宁与被上诉人雷哲庆、邓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小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哲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业超 上诉人雷小宁因与被上诉人雷哲庆、邓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小宁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哲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业超

上诉人雷小宁因与被上诉人雷哲庆、邓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小宁以二审期间无新证据提供,无法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小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小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雷小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