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小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哲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业超 上诉人雷小宁因与被上诉人雷哲庆、邓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小宁以二审期间无新证据提供,无法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小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小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雷小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