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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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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靖华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靖华。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医院。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 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靖华。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医院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

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朱靖华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付文华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