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靖华。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 委托代理人宋艳慧,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朱靖华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付文华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