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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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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金河因与被上诉人郭金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修希。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炼。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修希。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金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炼。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金河因与被上诉人金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金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金河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金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1元减半收取4145.5元,由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