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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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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静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静。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静。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静以与被上诉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