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98号 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静以与被上诉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