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海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贤 法定代理人崔晓林。 上诉人闫海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被上诉人王天顺于2014年11月4日死亡,崔晓林、王路、王淑贤作为王天顺法定继承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海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闫海亮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闫海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段合林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