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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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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军超、原审被告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郭常和、何军超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原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超。 原审被告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郭常和。 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

委托代理人原野。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超。

原审被告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郭常和。

原审被告王仲强。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军超、原审被告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郭常和、何军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