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487号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生。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林州市)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林州市)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段合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