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敏。 上诉人李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91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文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文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文海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李文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