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振涛与被上诉人张国权、张保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涛。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兰。 上诉人李振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权、张保兰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涛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兰。

上诉人李振涛因与被上诉人国权、张保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振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振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