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08号 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兰。 上诉人李振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权、张保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涛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振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振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