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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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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玉明与被上诉人张荣林相邻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林。 委托代理人张保林。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张玉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荣林相邻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林。

委托代理人张保林。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张玉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荣相邻排除妨碍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明以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提供,双方庭下准备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玉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