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保林。 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 上诉人张玉明因与被上诉人张荣林相邻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明以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提供,双方庭下准备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玉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玉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付文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