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贵。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玲。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书贵因与被上诉人杨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书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书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书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上诉人杨书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