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书贵与被上诉人杨金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贵。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玲。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贵。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郭晓龙,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玲。

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刘利伟,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书贵因与被上诉人杨金玲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书贵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书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书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上诉人杨书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