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建斌。 委托代理人张超。 上诉人焦建斌因与被上诉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焦建斌在收到让其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在七天内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建斌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