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5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改娥。 委托代理人李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贵堂。 上诉人桑改娥因与被上诉人田贵堂、连新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东初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桑改娥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桑改娥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桑改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桑改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