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霞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 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