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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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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 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因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晓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州市工务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

上诉人晓光杨新霞因与被上诉人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