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变鱼。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因与被上诉人吕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