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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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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与被上诉人吕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变鱼。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安庆。 委托代理人苏红,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卫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变鱼。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安庆

委托代理人苏红,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因与被上诉人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上诉人袁卫忠、吕变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