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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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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晓波与被上诉人蔡怀军、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怀军。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怀军。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志飞。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子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晓波因与被上诉人蔡怀军、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晓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郝晓波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上诉人郝晓波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