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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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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沁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焕文,男,1942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郭占元,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沁阳市西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

(2015)沁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焕文,男,1942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郭占元,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沁阳市西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郭占元一次性付清李焕文工资2000元,20天内付清;

二、其它再无纠纷

三、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于2015年9月28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