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焕文,男,1942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郭占元,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沁阳市西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郭占元一次性付清李焕文工资2000元,20天内付清;
二、其它再无纠纷;
三、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李焕文与申请人郭占元于2015年9月28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