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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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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郜申请吉有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沁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人李向阳,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郜吉有,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向阳、郜吉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赵文娇审查此案,

(2015)沁调确字第00005号

申请向阳,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人郜吉有,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向阳、郜吉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赵文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向阳与申请人郜吉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6日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郜吉有自愿在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李向阳50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5分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到付清之日止)。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