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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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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与沁阳市圣居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靳亚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沁民保字第00041号 申请人李欣,女,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圣居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号。 法定代表人靳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靳亚林,男,住沁阳市。 申请人李欣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015)沁民保字第00041号

申请人李欣,女,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沁阳市圣居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号。

法定代表人靳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靳亚林,男,住沁阳市。

申请人李欣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靳亚林于2011年开办了沁阳市圣居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和2014年3月,被申请人靳亚林分两次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当时公司财务会计和靳亚林都在场,会计出据了收据,靳亚林在收款人栏目签了字。之后听公司会计说这钱靳亚林让直接交给了他,没让入公司账,钱花哪了她不知道。现申请人急着用钱,就多次向靳亚林催要,可是靳亚林总是推托不给。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和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沁阳市圣居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靳亚林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三友

审 判 员  张军荣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