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保字第00039号
申请人赵红光,男,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永强,男,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申请人李虎星,男,住武陟县。
申请人赵红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任海涛陆续向申请人借款15000000元,用于王永强、李虎星经营的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12月30日,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给申请人出具了1000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3分,2013年5月1日前偿还5000000元,2013年7月1日前偿还5000000元,利息在偿还每期本金时一并付清,任海涛、王永强、李虎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申请人多次向四被申请人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分文,任海涛、王永强、李虎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鉴于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借以逃避以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可能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特申请查封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10000平方米面积的商品住宅,并已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股权和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10000平方米面积的商品住宅(具体见查封清单)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对赵红光所有位于沁阳市丁庄村太行花园第10幢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013010XXXX号)、庞蕾所有位于沁阳市建设南路干河北安居小区4号楼4单元1层102号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103012X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三、对吕爱平、陈利萍在沁阳市汇星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8000000元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 三 友
审判员 张军荣人民审判员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任 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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