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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定晓与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乔定晓,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建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定晓诉被告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定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建伟经公告

(2015)叶民初字第765号

原告乔定晓,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建伟,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乔定晓诉被告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定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建伟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定晓诉称:2004年6月3日,原告在叶县夏李乡蛮子营承包国营林场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支现金壹万元,并当即写下借据。后原告不断向其追要,被告郑建伟总以经济据拮无力清偿为由,一拖再拖,至今十年有余,仍未清偿。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壹万元(10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逾期履行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

被告郑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3日,被告郑建伟向原告乔定晓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晓壹万元整郑建伟04.6.3号”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郑建伟至今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乔定晓提供的借条所载内容及其当庭陈述,能够证实被告郑建伟借原告乔定晓款10000元,故原告乔定晓要求被告郑建伟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建伟返还原告乔定晓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增燕

审 判 员  张亚楠

人民陪审员  贺亚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