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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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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

(2015)叶民初字第1528号

原告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恩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