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吕秋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江丽,女,约43岁,汉族。 被告张东洋,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生诉被告杜江丽、张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吕秋生负担。 审判员 王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